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葉武光
被 告 葉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228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登
記予原告。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
5,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0,200元/㎡×面積56㎡)+建物
課稅現值70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