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52號
CYDV,112,家親聲,152,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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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代 理 人 李仁雄
蔡穎萱


相 對 人 乙○○



戊○○

關 係 人 嘉義縣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翠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乙○○、戊○○對於其所生未成年子女○○○(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權應予停止 。
二、選定嘉義縣政府縣長(現任縣長翁章梁)為未成年人○○○之 監護人。
三、指定嘉義縣社會局或其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戊○○分別為未成年人○○○(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下稱未成年人,現安置中)之父母,其 等於未成年人出生後之104年7月7日結婚,並於112年3月21 日經本院調解離婚,針對未成年人親權部分未為約定。相對 人乙○○因酒駕入監,相對人戊○○因遭家暴而離家,在相對人 乙○○母親過世後就無人可以照顧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於110 年1月25日起由嘉義縣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56、57條規定被保護安置至今超過2年。未成年人領有 身心障礙智能中度證明,相對人乙○○即使出監後,仍有親職 功能不彰、經濟收入不穩定之問題。安置期間也持續瞭解是 否有適合的親屬可以照顧未成年人,然均無人有照顧能力及



意願。爰依法聲請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等語。二、相對人乙○○部分:希望出獄後仍可以和未成年人會面,不瞭 解停止親權之真實含意為何。相對人戊○○部分:經按戶籍地 址通知,均未曾到庭陳述或具狀表示意見。
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未成年人,得請求法院宣告 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 明文。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選 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 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 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 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 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 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未成 年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 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 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 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 第4項亦有明文。又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 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 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 限制。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㈠、相對人乙○○、戊○○分別為未成年人之父母親,兩造於112年3 月2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未針對親權有所約定乙節,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查。早在兩造離婚前,未成年人自110年5月24日 起經聲請人為緊急、繼續及延長安置至今,業據聲請人具狀 陳述明確,並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112年6月1日個案 訪視處理報告、本院延長安置裁定影本等資料可參。㈡、相對人乙○○於本院112年10月31日調查時雖表示:未成年人都 是由自己及母親○○○○在照顧等語。然相對人乙○○之母親已於 110年間過世,且未成年人自110年起安置迄今超過2年,相 對人乙○○仍無法將其接回。且相對人乙○○因犯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罰金等,自112年4月2 6日起在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預計000年00月00日出監( 含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其有多筆前科,因涉犯不能安全駕 駛罪部分就超過5筆,有高等法院被告刑事前案紀錄表可查 。可見相對人乙○○飲酒狀況嚴重,近年來也缺乏實際照顧未 成年人的經驗。
㈢、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訪視相對人乙○○及未成年人後,該會於112年11月16日以保 康社福字第11211041號函附訪視報告略以(未成年人之訪視 報告予以保密處理):「…機構社工也表示未成年子女尚可 遵守規範,於目前所就讀之特教班級中,相較於其他同學能 力為佳,為老師之小幫手,機構社工並述依未成年子女目前 認知能力、發展,升讀國中時應會轉銜就讀特殊教育學校。 …2.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互動情形:機構社工表示機構每兩週 會安排一次「寶貝專線」時光,即會協助孩童與家長電話聯 繫、互動,並述未成年子女入住機構至今,每次致電予相對 人乙○○,相對人都有接聽;機構社工表示約五分鐘的通話時 間,會從旁引導、鼓勵未成年子女問候相對人、分享生活, 不過多數時間未成年子女都是安靜聆聽;惟近期因相對人乙 ○○入監執行而有數個月未能通話,但未成年子女未主動問起 或表達對相對人之思念。…機構社工另述未成年子女安置機 構至今,未曾與其母親(即相對人戊○○)會面互動。第三部 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㈠、綜合評估⒈親職能力評估:據相 對人乙○○自述,未成年子女自幼是由相對人母親主要照顧, 相對人乙○○外出工作維持家計,相對人戊○○則鮮少照顧,然 相對人乙○○持續酒駕入監服刑,又其主要照顧支援人力即母 親已逝世,嘉義縣社會局經盤點相對人周邊支持系統匱乏, 未有適切人力可接手未成年子女照顧事宜,而僅能由嘉義縣 社會局安置照顧,方能維持未成年子女受照顧情形穩定,未 成年子女是自110年1月25日(當時近七歲)安置於機構至今 。未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情形需旁人高度照護,然相對人對 於未成年子女障礙程度、生理發展、就學情形等均不甚清楚 ,又相對人獨自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經驗貧乏,經濟能力及周 邊支持資源亦不明確,評估相對人乙○○現階段之照顧能力難 以獨自撫育未成年子女。⒉親職時間評估:…所能安排之親職 時間難以符合具高度照護需求之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需。⒊照 護環境評估:因相對人乙○○目前於嘉義看守所服刑故於該受 訪,而未能實地觀察、評估相對人租屋環境…。⒋親權意願評 估:相對人乙○○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想法;但也因目前仍於 看守所服刑,結束執行後尚需安頓自身居住處所並致力於維



持工作、經濟所得穩定,而坦言現階段自身照顧條件尚有不 足,但也僅表示暫無法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期間,可透過 穩定地會面交往與未成年子女維繫情誼…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 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可與初次見面之訪視社工獨處,無明 顯緊張神情,並會因好奇訪視社工手上所拿取之物品而主動 靠近,與社工相距不到一個成人前臂之距離,而後即逕自拿 取訪視社工之紙本文件與原子筆把弄並於文件上塗鴉。未成 年子女有智能發展遲緩及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口語表達不 清晰,但也比較少以口語回答問題,多是以點頭、搖頭方式 回應,或也會忙於翻找玩具而不予回應,故難以透過訪談獲 知未成年子女想法或意願。㈡、停止親權及選定監護人之建 議及理由:…評估相對人尚無法穩定自身生活,且未能依未 成年子女身心障礙程度提供適性照顧或教育資源之情形下, 仍會影響未成年子女受照顧之安定性,難以發揮父職角色與 功能;惟因本會僅訪視相對人乙○○與未成年子女,未能獲知 未成年子女過往迄今受照顧全貌或嘉義縣社會局服務歷程, 建請法官參閱嘉義縣社會局對於未成年子女與該家戶提供服 務之服務紀錄,再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為裁定。」等語 。 
㈣、本案雖未訪視相對人戊○○,但由未成年人被安置迄今,其幾 乎沒有聯絡、探視;本院兩次按戶籍地址通知到庭(112年9 月7日、10月31日),亦未曾到庭。且分別發函相對人戊○○ 之父親丙○○、母親丁○○針對本案表示意見,均未見回覆,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因認沒有訪視相對人戊○○之必要。未成 年人被安置迄今超過兩年,相對人戊○○對其漠不關心難以形 成連結或依附關係;相對人乙○○則無法提供妥善教養環境。 其等均有長期疏於保護、照顧之情事且情節嚴重,依前開規 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2人對未成年人之親 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㈤、相對人2人既已由本院宣告停止親權,又未成年人之祖父母已 過世或無意願、能力協助照顧,不適合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 人,未成年人等之其他親屬均無意願或適任未成年人等之照 顧責任或監護人;再者,考量聲請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 機關,對於無依或疏於照顧之兒童或少年,本其權責負有保 護、照顧及安置之義務,且其為公法人,有相當之預算、資 源可資運用,倘由其擔任未成年人等之監護人,未成年人等 相關就學、醫療或其社會福利均可透過與相關機關之橫向聯 繫,而無匱乏之虞,應符合未成年人等之最佳利益,是本院 認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等之監護人顯屬適當,選任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 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4 項定明。考其立法理由,係未成年人於無父、母,或父、母 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須由其 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時,不論該監護人係依民法第1094條 第1項規定之法定順序所產生,或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 定而生,該監護人均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 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以利實施監督。而本院業已選定 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參照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一併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令監護人與該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有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義務,以 利對於未成年人之財產實施監督。聲請人聲請指定嘉義縣社 會局或其指派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本院參 酌嘉義縣社會局或其指派之人為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 ,經驗豐富,認為由嘉義縣社會局或其指派之人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指定嘉義縣社 會局或其指派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裁定如主文 第3項所示。
㈦、上述嘉義縣縣長職務若有變動更易時,應以斯時在職之人為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另依民法第1099條、1099條之1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 院指定之人即嘉義縣社會局或其指派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 ,於必要時延長之;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 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 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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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