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立豫
相 對 人 楊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8月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2 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99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5 ,5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8日;㈡101年9月12日向聲 請人借用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27日;㈢101年9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960,000元,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26日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合計7,360,000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 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 本為證。另本院於112年11月20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車店 車店 467-1 19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 面積 單位 001 1822 嘉義市○○○街00號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 95.32 95.32 190.64 電梯 樓梯間 11.28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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