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黃瑞珍
相 對 人 郭顏登美
債 務 人 郭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顏登美於民國(下同)112年8 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郭秀如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10月16日,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郭顏登 美於112年7月17日偕同債務人郭秀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用5,000,000元,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 金5,00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 於112年10月20日通知相對人郭顏登美及債務人郭秀如就抵 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郭顏登美及債務人郭秀如迄今 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崇文 852 224.94 5301分之659 002 嘉義市 崇文 853 93.52 5301分之659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面積、權力範圍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地 下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423 嘉義市○○○路00巷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93.15 41.63 134.78 平台 6.13 平方公尺 崇文段428建號、9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06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