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1號
CYDV,112,司拍,121,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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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玉祥
相 對 人 黃俊諺

債 務 人 黃祥泰
債 務 人 黃金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金魚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 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黃祥泰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2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祥泰、黃 金魚於107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清償日期 為122年2月12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黃祥泰黃金魚自112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尚欠本金828,0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8年8月1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 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延滯繳款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 變更通知函、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 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 人黃祥泰黃金魚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 人黃祥泰黃金魚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德安 950 87.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號 建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473 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埔43之4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三層 45.33 45.33 46.53 137.19 電梯 樓梯間 5.63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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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