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62號
CYDV,112,司執消債更,6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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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沈彩葳即沈美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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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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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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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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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謝文雄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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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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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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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邱志承呂亮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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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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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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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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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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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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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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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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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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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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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劉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 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0條第1、2項及第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 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 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且本件已有過半數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回函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此亦有各 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則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並未經債權人以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故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 審查是否有符合本條例第64條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合先 予敘明。
二、債務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債務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870,260元,每月願清償3,360元



,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電匯予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並由其依債權比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作業 給各債權人,費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 人自行辦理付款。共計清償8年,並以1個月為1期,共計清 償96期,清償總金額為322,56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清償成數約4.1%(詳參附件債務人更生方案)。三、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申言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 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 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 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 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 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 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 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 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 (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 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如「清算保障原則」─本條 例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予以客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 明。再者本條例為使法院正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之必要,雖賦予債權人獲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5款亦有明定。
四、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經查:   (一)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狀況:聲請人主張目前受雇 於洺崴有限公司擔任電訪員,月收入平均約23,500元 ,有薪資帳戶存簿明細影本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故 聲請人更生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以23,500元為計算標 準。
  (二)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狀況:按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 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 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 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 之限制。本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 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 定有明文。查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為17,076元及父親扶養費4,109元(計算式: (17,076-4,750)/3=4,109),查其父親民國40年12月 生,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年給付4,750元,名下無財 產,110年無所得、111年所得僅1,500元,扶養義務 人有3人。因其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之主張符合112年 度臺灣省必要生活費用標準,則聲請人更生履行期間 之每月支出以21,185元為計算標準。
  (三)再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定 有明文。經上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23,500,扣除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1,185元後,餘2,315 元,另有保單現值191,638元,全數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72期分期清償每期可增加清償2,662元(計算式 :(191,638÷72=2,662,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述 規定之標準,聲請人每期應清償4,480元,如清償6年 72期,清償總金額為322,560元。惟聲請人欲保留保 單,故還款期限延長為8年,每月願清償3,360元,更 生還款總金額為322,560元,債務人還款之總金額等 同上述規定之標準,視為已盡力清償。
  (四)本院衡酌前情,認債務人確有履行之誠意,且該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若不予認可,進行清算程 序反易致使債權人可獲受償金額減少,對其同為不利 尤甚。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 ,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 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 之不利益,適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保障與本條例為重 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債務人



確已盡力清償,且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 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 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 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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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洺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