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428號
債 權 人 劉科佑
債 務 人 薛勤耀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薛勤耀對於第三人仰德儀器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集保及 郵局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南 港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