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947號
TCDV,106,司促,21947,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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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
債 權 人 陳梅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志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梅墐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因借款合約書所示
   債權人應為李榮庭)。
  ㈡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並釋
   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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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