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
債 權 人 陳梅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志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梅墐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因借款合約書所示
債權人應為李榮庭)。
㈡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並釋
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