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謝岩潤
謝於叡
謝陳梅香
謝宜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辜素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1,493元(
系爭土地面積為2,844.42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14,5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為51840分之2390=1,901,49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