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54號
CYDV,111,家繼訴,54,2023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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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劉佳茹

被上 訴人 黃銀美



劉俊男


劉素雯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1,069元(原審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2,393,822元-原審勝訴金額192,753元=2,201,069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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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