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蔡青秀
被 告 羅建志
許凱鈞
楊宇荃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0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王彥翔
、黃耀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王彥翔、黃耀昇現遭通緝中
,故待其等緝獲到案後再行處理;其餘被告部分,另由本院以起
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