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86號
CYDM,112,金訴,286,202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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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鵬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433、4361、53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俊鵬於民國109年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法拉驢」、「麥拉倫」、林銘基林曾鑫陳志豪通緝中)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林曾鑫林銘 基部分前經本院判決,李俊鵬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 本件起訴範圍)。該集團分工由「法拉驢」、「麥拉倫」負 責調度並發號指令,由林銘基陳志豪林曾鑫等人擔任車 手,依上游成員指示分組輪流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 款。李俊鵬依「法拉驢」、「麥拉倫」指示擔任後勤以監管 車手,做為車手頭,並可自當日車手領取款項分得1.5%之報 酬。李俊鵬就如附表編號1至26,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分別與上揭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 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 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 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 所示之帳戶。李俊鵬則作為如附表所示車手之車手頭,擔任 後勤以監管車手之方式參與分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並取得 領款金額1.5%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俊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 院卷二第64-66頁、本院卷四第222、236、242頁)、證人即 同案被告林銘基林曾鑫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之供述(警03號卷第4-36頁、警56號卷第58-68頁、警9 2號卷第37-41、74-79頁、偵33號卷第14-16、18-19頁、本 院卷二第114-116、168-169頁、本院卷三第33-35、5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4-41 頁、警92號卷第91-105頁)、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截圖(警 03號卷第97-100頁)、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警03號 卷第101-104頁、警56號卷第99-112頁、警92號卷第14-16頁 )、被告林銘基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03號卷第104-10 6頁)、扣案物品照片(警03號卷第107-110頁)、被告林曾 鑫手機內車手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03號卷第116-120 頁)、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6號卷第 118-119、125-126、143-147、158-160、165-167、184-185 、191-192、203-204、211-213、223-224、232-233、252-2 53、259-261頁、警92號卷第163-168、170-176頁),及如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 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可以抽每天領的金額的1.5%等語 (本院卷四第222頁),故就本案附表之被害人實際遭提領 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附表編號1、2被害 人匯入自同案被告林曾鑫林銘基處扣得之8萬元、9萬8千 元之款項,尚未繳回上手,故此部分被告應無犯罪所得), 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為31468元。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人/收款人 證據 所處之刑 1 黃于庭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假冒「天然小舖」、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于庭謊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植為經銷單訂單,須黃于庭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09.12.30-17:00-00000元 鐘霈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30-17:59~18:02-2萬元(4筆) 嘉義縣○○市○○○路○段0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 陳志豪/林曾鑫 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警03號卷第37-39頁)、ATM提款紀錄(警03號卷第96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12.30-17:00-00000元 曾郁純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30-18:14~18:22-2萬元(4筆)、18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林銘基/林曾鑫(尚未完成收款) 2 屈亮明 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5分許,假冒「天藍小舖」、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屈亮明謊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商業客戶,須屈亮明依指示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 109.12.30-17:00-00000元 鐘霈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30-17:59~18:02-2萬元(4筆) 嘉義縣○○市○○○路○段0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 陳志豪/林曾鑫 屈亮明於警詢之證述(警03號卷第46-49頁)、網銀轉帳通知截圖(警03號卷第92-94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12.30-17:00-00000元 109.12.30-18:15~18:19-2萬元(6筆) 嘉義縣○○市○○○路0號合庫商銀北朴子分行 陳志豪/李俊鵬 109.12.30-17:00-00000元 3 林于婷 於109年12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假冒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于婷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重複下單,須林于婷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0-17:00-00000元 賴玉妹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7:33~17:41-2萬元(10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于婷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13-115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12.10-17:00-00000元 4 金至彥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三陽機車」、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金至彥謊稱因重複訂購機車,須金至彥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09.12.10-17:00-00000元 李姵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7:54~17:59-2萬元(6筆)、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金至彥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20-122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12.10-17:00-00000元 5 林月媖 於109年12月9日某時,假冒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月媖謊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林月媖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0-18:00-00000元 蔡宜娟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8:30~18:41-2萬元(7筆)、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山路大樓ATM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月媖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27-128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12.10-18:00-00000元 109.12.10-18: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李姵沂之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9:15~19:55-3萬元(3筆)、2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109.12.10-19: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6 黃意芝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假冒網路賣家「GOMAJI」、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意芝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重複下單,須黃意芝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1-00:00-00000元 蔡宜娟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00:05~00:17-6萬元(2筆) 嘉義市○○路000號台灣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意芝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31-135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00:00-00000元 7 謝玲燕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假冒「大倉久和飯店」客服、銀行審核部人員身份,以電話向謝玲燕佯稱因網路系統誤設購買餐券,須謝玲燕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 109.12.11-00:00-00000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謝玲燕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38-140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陳政謙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6時59分許,假冒「老爺酒店」、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陳政謙佯稱因網路系統誤植,須陳政謙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 109.12.10-19:00-00000元 盧佳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9:00-000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陳政謙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48-151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淑珍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假冒「彭園餐廳」、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陳淑珍佯稱因網路系統訂餐金額有誤,須陳淑珍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09.12.10-19:00-00000元 陳淑珍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54-156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吳宜哲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6時41分許,假冒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吳宜哲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升級為VIP會員,須吳宜哲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 109.12.10-19:00-00000元 賴玉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20:00-000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吳宜哲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61-163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12.10-19: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11 吳柔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分許,假冒不詳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吳柔蝶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批發商並訂購產品,須吳柔蝶依指示操作申請取消云云。 109.12.11-16:00-00000元 陳薇羽之彰化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6:45~16:49-2萬元(5筆) 嘉義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吳柔蝶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68-170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6:00-00000元 12 黃俐穎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網路賣家「HITO本舖」、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俐穎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須黃俐穎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18:02-5303元 109.12.11-18:00-0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國華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俐穎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73-176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呂英瑱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網路飼料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呂英瑱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呂英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09.12.11-18:07-9999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呂英瑱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80-182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8:15-3985元 109.12.11-18:17-3985元 109.12.11-18:26-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憶富門市 109.12.11-18:17-3015元 14 林祐民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假冒不詳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祐民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以林祐民名義下單,須林祐民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 109.12.11-17:00-00000元 陳薇羽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7:17~17:19-2萬元(3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祐民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86-18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12年8月17日函所附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321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34~17:36-2萬元(3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33-1000元 109.12.11-18:00-00000元 109.12.11-19:04-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東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109.12.11-17:00-00000元 陳薇羽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8:02-3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109.12.11-18:00-00000元 109.12.11-19:09-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銀東嘉義分行 109.12.11-18:59-9123元 109.12.11-19:00-00000元 109.12.12-00:00-00000元 陳薇羽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2-00:21~00:25-2萬元(4筆)、16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中山路大樓 109.12.12-00:00-00000元 109.12.12-00:35-8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15 林雯娟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6時39分許,假冒警局偵查隊員、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雯娟佯稱林雯娟先前遭騙之款項已查獲,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回被騙款項云云。 109.12.11-17:00-00000元 呂振宇台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7:19~17:21-2萬元、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雯娟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93-197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51~17:56-2萬元(2筆)、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8:00-0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16 吳林珠 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假冒購物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吳林珠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吳林珠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20:00-00000元 109.12.11-20:22-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吳林珠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00-201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廖鴻宇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7時5分許,假冒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廖鴻宇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重複下單,須廖鴻宇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 109.12.11-19:00-00000元 陳薇羽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9:00-0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東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廖鴻宇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05-210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蔡秀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假冒「486」購物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蔡秀鈴佯稱因購物網站人員誤植數量將扣款,須蔡秀鈴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1-18:00-00000元 王佩婷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8:39~18:40-6萬元、4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民權路郵局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蔡秀鈴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14-218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8:00-00000元 19 黃异成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假冒「MOMO」購物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异成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黃异成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18:00-00000元 109.12.11-18:58-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民權路郵局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异成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20-221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陳顗珺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7時27分許,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陳顗珺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陳顗珺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20:00-00000元 黃惠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20:40~20:43-2萬元(3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陳顗珺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25-226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20:00-00000元 21 陳皇義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9時許,假冒機車貸款公司、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陳皇義佯稱因網路系統誤訂第二台機車,須陳皇義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20:00-00000元 109.12.11-21:05~21:07-2萬元(2筆)、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山路大樓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陳皇義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28-229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21-20:00-00000元 22 黃泓儒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8時37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泓儒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下單10筆,須黃泓儒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辦理止付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王佩婷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21:35-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泓儒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34-236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何晴茹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何晴茹佯稱因為東森公司工讀生下單錯誤,須何晴茹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取消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王佩婷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21:38~21:40-3萬元(2筆)、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何晴茹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38-239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黃淑萍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7時43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淑萍佯稱因廠商送件錯誤,會自動從黃淑萍金融帳戶內扣款,須黃淑萍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止付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淑萍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42-244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李倢煾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8時9分許,假冒蝦皮公司、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打電話向李倢煾佯稱因蝦皮公司系統設定錯誤,將李倢煾升級會員,導致自動從李倢煾帳戶內扣款,須李倢煾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李倢煾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46-250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21:44-8810元 109.12.11-21:48~21:49-8000元、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山路大樓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26 鄒芯萱 於109年12月9日晚間6時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鄒芯萱佯稱因東森公司系統設定錯誤,會自動從鄒芯萱銀行帳戶扣款,須鄒芯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止付云云。 109.12.12-00:00-00000元 王佩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2-00:05~00:15-2萬元(10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街000號合庫商銀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鄒芯萱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54-256頁) 李俊鵬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12.12-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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