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祐昇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顏嘉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025號、112年度偵字第1758號、112年度偵字第1759
號、112年度偵字第4126號、112年度偵字第4429號、112年度偵
字第6337號、112年度偵字第85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祐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中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一編號13「彩虹」均更正為「彩虹符號」及補充證據「 被告蕭祐昇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被告蕭祐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本案帳戶之 資料(含存摺及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 供他人作為詐騙、洗錢之用,並未參與詐欺、洗錢犯行構成 要件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本案雖有如附表所示數名告訴人、被害人,且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名,然被告提供帳戶幫助犯罪 之行為僅有1個,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三)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 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自白洗錢犯行,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 告為幫助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 之。
(四)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則係指 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 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 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於審判中配合司法、坦承認錯,請鈞 院考量被告年輕識淺、初犯、無前科等,素行端正,且被告 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2萬元,在客觀上尚有情狀可憫恕 之處,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查,被告將銀 行帳戶資料提供與他人使用,當已預見如將自己銀行帳戶資 料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 欺取財時,指示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依其本 案犯罪之手段與情節觀之,犯行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尚難認其有情堪憫恕之處。 況被告本案犯行已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業如前述,是被告經前開減輕 其刑後之刑度,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9條規定 之適用,故辯護人前揭主張,自非有據。
(五)量刑審酌:被告幫助他人詐欺、洗錢之犯行擾亂金融秩序, 幫助詐欺、洗錢行為對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產生之損 害非微,惟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 取財犯行之人,且前無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另審酌被告已與告 訴人黃峻彥、李坤守及被害人陳聚寶分別以1萬6,000元、1 萬5,000元、6萬元達成調解,有本院112年9月18日、112年1 0月2日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且迄本院判決日被告均有按期給 付,見金簡卷第51頁電話記錄查詢表),雖仍有其餘告訴人 、被害人部分因未於調解期日到庭故未成立調解,仍可認為 被告確實有賠償之意,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及在學狀況(金訴卷第59、67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應屬適當。
(六)不予緩刑宣告: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已誠心悔悟, 絕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僅因法治觀念薄弱,致罹刑典,而本案被告犯後態度誠懇 ,於審判之初即坦承不諱,並配合司法程序,顯對其自身犯 刑深有體悟,請鈞院予以緩刑云云,並提出被告手寫悔過書 一份在卷可佐(金訴卷第71-73頁)。惟查,被告並未與全 部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對其等有所賠償,前已述及 ,若仍使被告受到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 律情感,故本院難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 宜宣告緩刑,併此說明。
(七)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本案提供本案帳戶之資料,獲得2萬元之報酬,此為被 告所自承(金訴卷第59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025號、112年度偵字第1758、1759、4126、6337、4429、8504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蕭祐昇知悉金融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 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 己或家人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 切相關,可能幫助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經犯罪集團 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 竟仍基於縱幫助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所有 金融帳戶資料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洗 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 7時28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 德航門市」內,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 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與個人證 件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彩虹」之人使 用,並事先依「彩虹」指示至臺灣銀行,將「彩虹」指定之 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而容任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以臺銀 帳戶遂行犯罪。嗣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臺銀帳戶資料 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對附表所 示之葉秀美、黃一舜、張育菁、曾鴻鈞、李坤守、陳聚寶、 黃信雄、劉彩彤、蔡宗惠、黃俊彥、詹金富施詐,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所示金額 至臺銀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嗣經葉秀美、黃一舜、張育 菁、曾鴻鈞、李坤守、陳聚寶、黃信雄、劉彩彤、蔡宗惠、 黃峻彥、詹金富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祐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將上開臺銀帳戶以2萬元之代價出租予「彩虹」之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辯稱:是另案被告李國禎的朋友說要申請虛擬貨幣,他說借帳戶可以提供分紅。一開始先2萬元,之後再依照報酬分紅。而且另案被告李國禎也有借過,我才相信云云。 2 告訴人葉秀美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葉秀美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告訴人葉秀美提出之元大銀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影本、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3 告訴人黃一舜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黃一舜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一舜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4 告訴人張育菁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張育菁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育菁提出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5 告訴人曾鴻鈞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曾鴻鈞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曾鴻鈞提出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6 告訴人李坤守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李坤守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 被害人陳聚寶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陳聚寶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聚寶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 8 被害人黃信雄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黃信雄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黃信雄提出之匯款回條聯影本、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9 告訴人劉彩彤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劉彩彤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劉彩彤提出之匯款回條聯影本、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10 告訴人蔡宗惠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蔡宗惠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蔡宗惠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11 告訴人黃峻彥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黃俊彥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峻彥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12 告訴人詹金富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詹金富遭詐騙而匯款至臺銀帳戶之事實。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詹金富提出之花蓮縣富里鄉農會存摺及內頁影本、匯款回條影本、受騙對話紀錄截圖 13 被告蕭祐昇之臺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與「國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與「彩虹」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附表】(有誤載部分逕予更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葉秀美(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日起 詐欺集團以LINE「蔡雅萱」等暱稱向告訴人葉秀美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19日9時51分許,以臨櫃匯款 2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3025號 111年8月23日9時58分許,以臨櫃匯款 30萬元 111年8月24日9時56分許,以臨櫃匯款 25萬元 2 黃一舜(提出告訴) 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起 詐欺集團以投資廣告引誘告訴人黃一舜加入LINE群組,再以暱稱「Baldo」、「劉詩蘊」向告訴人黃一舜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隆德投信公司」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25日12時55分許,以臨櫃匯款 2萬6,920元 112年度偵字第1758號 3 張育菁(提出告訴) 111年8月16日11時許起 詐欺集團以投資廣告引誘告訴人張育菁加入LINE群組,再以暱稱「景順證券-陳思琪」向告訴人張育菁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22日14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759號 111年8月24日9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4 曾鴻鈞(提出告訴) 111年8月17日前不詳時起 詐欺集團以投資廣告引誘告訴人曾鴻鈞加入LINE群組,再向告訴人曾鴻鈞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景順證券」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22日9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759號 5萬元 5 李坤守(提出告訴) 111年7月25日前不詳時起 詐欺集團以投資廣告引誘告訴人李坤守加入LINE群組,再以暱稱「阿霞(黃阿霞)」、「李知恩」向告訴人李坤守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云云。 111年8月25日10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126號 6 陳聚寶(未提出告訴) 111年8月3日20時39分許前不詳時起 詐欺集團以交友訊息引誘被害人陳聚寶加入LINE群組,再以LINE ID:zas99155向被害人陳聚寶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云云。 111年8月25日13時6分許,以臨櫃匯款 29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6337號 7 黃信雄(未提出告訴) 111年8月16日不詳時起 詐欺集團待被害人黃信雄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再以暱稱「景順證券-陳思琪」向被害人黃信雄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22日12時19分許,以臨櫃匯款 5萬7,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429號 8 劉彩彤(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時起 詐欺集團以投資簡訊引誘告訴人劉彩彤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再以暱稱「投顧助理-怡琪」向告訴人劉彩彤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景順證券」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22日10時46分許,以臨櫃匯款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429號 9 蔡宗惠(提出告訴) 111年8月24日前不詳時起 詐欺集團以LINE加入告訴人蔡宗惠好友後,再以暱稱「財經助理-貝納」向告訴人蔡宗惠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景順證券」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24日12時許,以臨櫃匯款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429號 10 黃峻彥(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時起 詐欺集團以投資簡訊引誘告訴人黃峻彥加入LINE暱稱「張雅琪」、「景順證券-柯芯蕾」後,再向告訴人黃峻彥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19日11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429號 11 詹金富(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時起 詐欺集團以LINE投資群組引誘告訴人詹金富加入,再以暱稱「李仁澤」、「陳雨薇」等向告訴人詹金富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下載「德勝」APP開戶投資云云。 111年8月16日10時28分許,以臨櫃匯款 2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85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