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67號
CYDM,112,聲,867,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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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則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罰執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則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則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 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 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 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 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 ,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 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 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 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 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



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 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 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林則翰因犯竊盜罪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12年 度朴簡字第266號、第29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下同)2萬5,000元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 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2等罪判決確定 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3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 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 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 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 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罰金2萬5,000元及附表編號3所示 之罰金2,000元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 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 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 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 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 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08、812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08、812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31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624號 ②編號1至2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已執行) 嘉義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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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