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47號
CYDM,112,聲,847,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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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宗德


具 保 人 侯樹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樹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樹木因受刑人侯宗德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額10萬元,於民國111年7月18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 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年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最高法院以1 12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均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4月19日確 定。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合法傳喚 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再經檢察官 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112年10月3日15時前,偕同受刑人到案 執行,受刑人亦未按期到案執行,復經警執行拘提無著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本院刑事庭通知書(稿) 影本、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影本、嘉義地檢署112年10月1 2日嘉檢松十112執1526字第1129030094號函影本、司法警察 報告書影本、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嘉義地檢署送達證書 影本2份、個人戶籍資料2份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逃匿之 事實堪以認定,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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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