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2年度,389號
CYDM,112,朴交簡,38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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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LA OR YONGYUT中文姓名阿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LA OR YONGYUT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SILA OR YONGYUT中文姓名阿勇)於民國112年11月7日1 8時30分許,在嘉義縣○○市○○○○區○○路00號之工廠宿舍,飲 用啤酒1瓶完畢後,已達不得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其知悉上情,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 日20時許,自上址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0分 許,途經嘉義縣新港鄉縣道159線公路往中洋村方向某產業 道路時,因行車不穩,經警攔查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於同日20時2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毫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SILA OR YONGYUT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2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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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