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98號
CYDM,112,易,698,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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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崑智


姚宏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7
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崑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21時許,在姚宏 翰位於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住處神明廳起乩,一直胡 言亂語,以手指戳神像,將經書丟到地上,手拿竹製柺杖敲 打地板,腳又狂跺地,經姚宗成姚宏翰口頭制止,林崑智 卻屢勸不聽,姚宏翰乃對林崑智說:「不要再揮了,離開我 家」,詎林崑智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屋內,且高舉柺杖作 勢要打姚宏翰姚宏翰則基於傷害之故意,搶下柺杖後將林 崑智壓倒在地,且持柺杖毆打林崑智身體,致林崑智受有頭 部挫傷併右前額血腫;右側頸部、左上臂、左側胸壁及左側 臀部等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崑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姚宏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崑智所涉侵入住宅犯行、被告姚宏翰所涉 傷害犯行,分別經告訴人姚宏翰林崑智提起告訴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林崑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 住宅罪嫌,被告姚宏翰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姚宏翰林崑智於審理中業與被告林崑智、姚宏 翰成立調解,並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 本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至45頁) ,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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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