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95號
CYDM,112,撤緩,95,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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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智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
45號),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緩字第2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智捷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侯智捷之戶籍地在嘉義縣○○市○○里0鄰○ ○○00號之4、居所地在嘉義縣○○市○○街000號乙節,有受刑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判決各1份附卷可憑,為本院管 轄範圍,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 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於民國111年7月5日確定。詎其於上開緩刑期前之110 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0月下旬某日止,因故意另犯販賣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1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年6月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 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10月31日確定 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 2項之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撤銷前揭緩刑之宣告,於法洵 屬有據,受刑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所受緩 刑之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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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