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812號
CYDM,112,嘉簡,812,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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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采蓁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續字第4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采蓁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涂采蓁龔藝俊均為嘉義市東區興村街飛虹園大樓之住戶, 涂采蓁並為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副主委,民國112年3月29日晚 間7時許,在該大樓1樓門口召開住戶大會時,涂采蓁因不滿 龔藝俊不斷質疑其製作之財務報表不實且未提出原始憑證,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龔藝俊辱罵稱「就是智障」 。案經龔藝俊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涂采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龔藝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影片譯文、飛虹園住戶意見反應單。
㈣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係以「智障」、「一直就 是智障」等語辱罵龔藝俊,然龔藝俊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是 說「你以前就是智障」,只說了一次等語(見偵續字卷第21 頁),參以觀諸龔藝俊提出之影片譯文(見警卷第23頁), 亦僅記載被告辱罵「你是以前就智障」,足認被告僅有辱罵 「就是智障」1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之記載,容 有未盡之處,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前揭不雅言詞公然辱罵龔藝 俊,言詞內容係在貶低龔藝俊之智力,使龔藝俊之名譽受所 損,所為不該;又被告所辱罵之次數不多,且被告與龔藝俊 係因住戶大樓之公共事務起糾紛,事出有因,不應對被告過 度苛責,於相類之犯罪情節上應給予被告較為輕度之刑度非 難;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能與龔藝俊和解、於 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與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



被告前科素行等節,於量刑上均不為特別之斟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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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