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1172號
CYDM,112,嘉簡,1172,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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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59
、35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易字第68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順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黃順進聽聞當時之女友陳雅柔告知其結識網路上 之某不詳男子,只要提供帳戶,並綁定財政部之統一發票兌 獎APP,即可透過發票賺錢,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提供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給 陳雅柔,由陳雅柔或不詳之第三人設為自動領獎帳戶,並上 網搜尋如附表所示之他人中獎發票照片,再透過上開APP掃 描發票上之QR code兌獎。致財政部陷於錯誤,誤信黃順進 為發票中獎人,委託核發獎金之財政部印刷廠於民國111年1 月1日15時46分、同年月2日19時10分、同年月3日6時23分許 、同年2月10日14時42分,分別將中獎獎金新臺幣(下同)2 00元、200元、1,000元、200元匯入郵局帳戶後,遭黃順進 提領花用殆盡(已匯還)。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順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分析報告、中獎清冊批次下載資料、發票照片 、電話紀錄表、財政部北區、中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清單、說明書、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內頁、法務部調查局嘉 義縣調查站111年7月21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43號刑事簡易判決、匯款 申請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發票期別 發票號碼 中獎金額 1 110年9月-10月 RV00000000 200元 2 110年9月-10月 SQ00000000 1000元 3 110年9月-10月 RW00000000 200元 4 110年11月-12月 UG00000000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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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