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416號
CYDM,112,交易,41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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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
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坤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 罪 事 實
一、陳坤祥於民國112年9月5日上午8時許,在嘉義縣竹崎鄉緞繻 村嘉120線公路8.3公里往上約200公尺處之某工地內飲用含 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自上開工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 於同日上午10時38分59秒許,行經嘉120線公路8.3公里處, 自撞路邊水泥牆,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6時38分許 ,經醫院採集其血液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153MG/ 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53%)。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等供述證據,因當事人均對證據能力方面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 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坤祥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27頁),核與目擊車禍現場之證人簡玉慈楊國盛 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見警卷第7至12頁),復有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嘉義基督教醫院檢查報告各1份、嘉 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監視器 錄影光碟暨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至14頁、第34 至36頁;偵卷第61至79頁)。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前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爰於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 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 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而被告為警查獲時血液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0.153%,已超過上揭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且政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 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猶於飲用酒類若干 後,貿然駕駛車輛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 ,經醫院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0.153%,兼衡其前 科素行狀況、犯後經檢警數次詢問仍矢口否認、至本院審理 中始坦承之態度、被告駕駛車輛行駛於一般道路、拒絕接受 酒測、另有發生嚴重自撞車禍之危險性等節,暨其於本院審 理中自陳:1.目前開挖土機,2.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3.未 婚、無子女、與父母同居之家庭生活狀況,及4.日薪新臺幣 2,000元、須扶養父母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2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本件檢察官雖認被告已有公 共危險前科,且就本案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求 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然本院考量前揭被告犯罪情節 、行為手段及損害程度等情狀,認為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 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檢察官對被告此部分之求刑過重,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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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