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2號
NTDV,112,訴,40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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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黃僈芛
被 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即民事起訴暨調查證 據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 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可歸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項)。依本 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 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 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5 1條)。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 負賠償之責(律師法第31條、第33條)。則必因律師之懈怠 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有損害,且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存 在,始足當之。又欲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仍以 求償者受有損害為前提。另律師與其委託人間之律師契約, 性質上為委任契約。律師依據律師契約之約定,雖有受當事 人指示拘束之義務,但非謂律師於個案每一具體步驟,均應 受當事人指示之拘束,蓋律師另有建議與告諭之義務,對於 當事人不當或未具意義措施之執行指示,可予拒絕。而委任 契約本身重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倘受任人已為該事務之處理



,縱該事務未發生預期效果或達於一定目的,亦無法以委任 人預期結果未發生或目的未達成,即認受任人有債務不履行 情事。  
四、原告之主張,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㈠本件被告為律師,原告於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聲請交付 審判事件中委任被告為代理人,有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 號刑事裁定可參。又原告曾主張與訴外人即衛生福利部南投 醫院醫師廖師賢、麻醉師管思齊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醫師 蕭慕琦、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王輝明有醫療糾紛,以 渠等為被告,分別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向本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如附表所示之訴訟結果, 有南投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醫偵字第2號、109年度醫偵字 第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 臺中高檢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600號處分書、本院109年 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本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醫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 臺中高檢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677號處分書、臺中地院111 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判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醫偵字 第4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 39號處分書、新北地院111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判決、歷審裁 判查詢結果可參。
 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訴訟結果雖不如原告之意,惟被告本於其 律師職責,為原告辯護,係正當執行職務。況訴訟結果如何 ,係法官、檢察官本諸職權認定,亦非被告所能左右,尚難 逕認被告有何未忠誠執行律師職責、懈怠或疏忽之違反律師 法及未依委任人指示盡委任義務之行為,而須負侵權行為及 債務不履行責任。又原告未能獲能符合其意之訴訟結果,及 在附表所示刑事、民事案件中所支出之裁判費、律師費,本 為訴訟當事人為解決糾紛,保障其自身權利所為之選擇,縱 因此支出一定之勞費或訴訟結果不利於己,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應由各當事人自行承擔,均非被告 所致之損害。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26條第1 項、第22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被告應負侵權行 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不能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另案被告 刑事案件結果 民事案件結果 廖師賢管思齊 ⒈南投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醫偵字第2號、109年度醫偵字第3號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 ⒉臺中高檢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600號處分書:再議駁回。 ⒊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聲請駁回。 ⒈本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醫上字第4號審理中。 蕭慕琦 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醫偵字第41號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 ⒉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39號處分書:再議駁回。 ⒈新北地院111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判決: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醫上易字第2號審理中。 王輝明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醫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 ⒉臺中高檢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677號處分書:再議駁回。 ⒈臺中地院111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判決: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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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