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36號
NTDV,112,家補,136,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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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唯振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囿辰陳囿諭陳囿霖劉澤會間就被繼承
陳木全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財產
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取得之利益應為
新臺幣(下同)80,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案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80,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
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之證明:
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
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本件原告起訴未以全部遺產
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
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
之證明(據原告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被繼承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2年10
月25日中監單投一字第1120295759號函覆資料所載,被繼承
人另遺有存款及汽車,而原告起訴並未列入本件分割被繼承
人之遺產範圍),如未補正,本院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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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