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32號
NTDV,112,家補,132,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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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劉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劉祐綸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㈥建議之監護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祐綸與建議之監護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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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