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13號
NTDV,112,執事聲,13,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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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蔡慧鈴

蔡文鈺
蔡慧錡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蔡文鍊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尤漢鼎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
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1
137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 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 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 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所明定。次按司法 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 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復有明文。經查:本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11371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為處分性質,該處分業已送 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該處分 之裁定、送達證書、異議人所提書狀在卷可佐,本院司法事 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自應由本院就本件異議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371號分割共有物強 制執行事件,係由本院通知異議人及相對人尤漢鼎、其他共



有人於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至本院進行優先承買權抽籤程 序。惟本件之抽籤應由優先承買人自行抽籤,司法事務官未 經優先承買權人特別授權而擅自代抽,且未給予陳述意見之 機會,乃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民法第824條第7項定有明文。因此,依上開規定可知,並未 規定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之抽籤方式,自得由執行法院依公 平、公開、合理之方式進行抽籤。
四、經查:
 ㈠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定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於本院民事執 行處投標室公開進行優先承買抽籤程序,並編列參加競買人 名單抽籤編號;又依112年9月15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優先承 買權人已全數在場,並由司法事務官編列聲明人抽籤編號如 參加競買人名單所示編號1至9共計9位,嗣將編號1至9之乒 乓球,公開由到場人檢視無疑後,逐一投入籤箱,並告知由 司法事務官抽籤,抽中號碼對應之人即為買受人,當場抽出 編號9之乒乓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強制執行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異議人固主張司法事務官未經優先承買權人特別授權而擅自 代抽,乃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等等。惟依上開說明,抽籤方式 本應遵循公平、公開、合理之程序,然並非由本人抽籤不可 ;又本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人高達9人,由何人抽籤及依何順 序抽籤,於聲明優先承買權人間易生爭議,故本院司法事務 官本於公平、公開、合理之方式執行上開抽籤程序,自可避 免聲明人間意見相左,當可由司法事務官抽籤決定優先承買 權人,以利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再者,以抽籤決定優先承 買之方法,對共有人全體而言,若對全體機率相等,則由機 率之觀點而言,由司法事務官抽籤,亦未有何對特定人不公 之情事,難認此一方式有何違反公平正義之處。 ㈢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無不合。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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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