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86號
NTDV,112,司聲,8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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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蔡江易
聲 請 人 林典蓉
以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侑聖

相 對 人 倪翰元

相 對 人 顏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7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投簡字第43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39%,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相對人連帶負擔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5,949元 7,780元(計算式:19,949元39%=7,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鑑定費 4,000元  合     計 19,949元  7,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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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