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54號
NTDV,112,司促,7054,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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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錫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206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
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楊錫林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6,206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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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