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苡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141元,及自民國96年3月
1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自96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苡甄於民國9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