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介大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信介
一、債務人介大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曾信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581,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28,342元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6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0.654%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0.666%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2日止 0.667%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4%
2 553,593元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6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0.654%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0.666%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2日止 0.667%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4%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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