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42號
NTDV,110,家繼訴,42,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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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賴惠君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被 告 謝綉鳳

被 告 謝秀琴


被 告 謝秀鶯


被 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朝旺

被 告 謝治旻

被 告 謝筑羽

被 告 謝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14時3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繼承人遺產 中對於草屯鎮農會之債務係由何人所清償,其事實未臻明瞭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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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