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賴惠君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被 告 謝綉鳳
被 告 謝秀琴
被 告 謝秀鶯
被 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朝旺
被 告 謝治旻
被 告 謝筑羽
被 告 謝孟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14時3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繼承人遺產 中對於草屯鎮農會之債務係由何人所清償,其事實未臻明瞭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