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90號
NTDM,112,金訴,190,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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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富


輔 佐 人 莊麗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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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