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27號
NTDM,112,聲,627,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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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千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千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千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 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2 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定應執 行拘投6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2罪,前經本院112年 度投簡字第28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投55日確定,是本院定應 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



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前揭規定,併參諸各罪 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暨考量受刑人迄未以書面或 言詞向本院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毀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45日 犯罪日期 111/06/08 111/05/17 111/01/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3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9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97號、112年度偵字第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104號 111年度簡字第1867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判決 日期 111/11/17 111/12/14 112/07/25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104號 111年度簡字第1867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1 112/01/16 112/08/25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4號 編號1、2前經彰化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投65日確定 編號3、4前經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投55日確定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1/06/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97號、112年度偵字第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判決 日期 112/07/25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25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4號 編號3、4前經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投55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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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