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茜
輔 佐 人 吳佩穎
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就被告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