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名企業社即張真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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