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12年度,119號
TTEV,112,東原小,119,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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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吳苡彤


被 告 賴楊志華楊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9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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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