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陳品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方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