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418號
TNEV,112,南簡補,418,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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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黃允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拿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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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拿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