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84號
TNEV,112,南簡補,384,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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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吳致寬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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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