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方鼎雄即頂尖寵物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方鼎雄即頂尖竉物生活館」
之記載,應更正為「方鼎雄即頂尖寵物生活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