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91號
TNEV,112,南簡,91,2023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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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方鼎雄頂尖寵物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方鼎雄即頂尖竉物生活館
之記載,應更正為「方鼎雄頂尖寵物生活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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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