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154號
TNEV,112,南簡,1154,202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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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相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
第1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918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0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
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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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