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凱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凱南(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創鉅
有限合夥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
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