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437號
TNEV,112,南小補,437,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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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
,4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 明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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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