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431號
TNEV,112,南小補,431,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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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31號
原 告 莊士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佳民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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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