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413號
TNEV,112,南小補,413,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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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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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