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912號
TNEV,112,南小,1912,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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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12號

原 告 龔凱麟
被 告 葉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8月20日以自動提款轉帳方式, 因誤植帳戶帳號,而誤匯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被告所有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上開金額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鹽埔 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7頁),是 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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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