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724號
TNEV,112,南小,1724,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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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園
被 告 吳泳霈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7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佳芮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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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