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小字第1682號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吳旻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9點5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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