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660號
TNEV,112,南小,1660,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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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家禎
被 告 陳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30元,及自民國9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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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