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94號
TNEV,112,南小,1594,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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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94號
原 告 沈雅雯
被 告 羅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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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