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94號
原 告 沈雅雯
被 告 羅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