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90號
TNEV,112,南小,1590,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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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郭仲堯

被 告 戴志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佳芮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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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